一、竟赛时间:二○一三年四月十、十一、十二日共计三天
二、竟赛地点:南校区田径场
三、参赛办法
1、单位:学生以院为单位,教工以分会为单位为。
2、参赛资格:凡在本院正式注册的教职工、本、专科学生,身体健康,均可报名参加比赛。
3、报名办法:每单位每组每项限报4人,每人限报2项(不包括接力项目)。每单位每组每项接力男、女各限报一队。
4、教工竞赛的报名办法、比赛项目、比赛规则、录取名次等详见《关于举办学院2013年春季教职工运动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5、报名手续:各分会、院系用大会统一印制的报名表分别填写纸质和电子表格各一份并于3月20日(周三)16:00以前将纸质报名表及电子稿交送体育教学部(校西区)综合办公室(篮球馆二楼)。报名表上如有某单位某组出现一人超过两项或某单位某组某项出现超过4人、男女各项接力超过一队时大会均不予编排。报名表要书写清楚、不得涂改;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四、组别及竟赛项目
1、学生男子甲组(本科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10米栏、4x100米接力、4x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掷铅球(7.26Kg)、掷铁饼(2Kg)、投标枪(800克)。
2、学生女子甲组(本科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00米栏、4x100米接力、4x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掷铅球(4Kg)、掷铁饼(1Kg)、投标枪(600克)。
3、学生男子乙组(专科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10米栏、4x100米接力、4x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掷铅球(7.26Kg)、掷铁饼(2Kg)、投标枪(800克)。
4、学生女子乙组(专科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00米栏、4x100米接力、4x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掷铅球(4Kg)、掷铁饼(1Kg)、投标枪(600克)。
五、竟赛办法
1、检录:径赛项目比赛前30分钟开始检录,检录处设在田径场南门外,运动员必须按时到检录处检录,检录后不得离开检录处,由检录裁判员带到比赛地点参加比赛。。
2、运动员:参赛运动员必须佩带号码布(号码布佩带在胸前),未佩带号码布者一律不得参加比赛。径赛项目的预赛与分组决赛的组别、道次由大会编排组抽签排定,田赛项目的试跳和试掷(跳)顺序由大会编排组抽签决定。
3、100米、200米、4x100米接力采用分组预赛,按成绩取前8名(队)参加决赛,如因成绩相等超过8人(队)时,则成绩相同的运动员(队)参加附加赛(成绩相同,只有在不同组的情况下,才一律举行附加赛),按名次补足决赛缺额,教工径赛项目不举行预赛。其余竞赛项目均采用分组预决赛。
4、起跑:400米和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100米接力和4×400米接力)的起跑均须采用蹲踞式起跑。
5、比赛规则: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颁布的最新田径规则。
六、相关规定
1、不得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并将在所在单位团体总分中扣除10分(1人1项1次10分);如在比赛完毕发现,获得名次者取消名次,追回奖品,并在所在单位团体总分中扣除20分(1人1项1次20分)。
2、凡报名而未参加比赛者,视为自行放弃比赛。
3、所有径赛项目,一律不得带跑,否则将取消带跑者所在单位运动员参加本项比赛的资格。
4、抗议:对运动员资格或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抗议。但必须做到:
(1)出现问题或成绩公布后30分钟内立即由领队老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同时交纳申诉费100元方予受理,胜诉申诉费退回,败诉申诉费不予退还。
(2)在问题未解决之前,运动员应按原规定继续参加比赛。
七、计分办法与录取名次
1、学生男子甲、乙组、女子甲、乙组比赛分别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接力比赛计分加倍。
2、凡打破院纪录的运动员(队),将在该单位团体总分中奖励10分(1人1项10分,接力比赛奖励20分)。
3、每组各项比赛实际参加人(队)数不足该组录取人(队)数时,均减一录取,少于三人(队)时,不录取名次,同时也不计分。
4、男子甲、乙组、女子甲、乙组团体分别录取前六名,其团体总分分别以运动员在单项比赛中得分之和计算,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两队以上总分相等,以破纪录多者名次前列;如再相等,以获第一名多者名次前列,其余类推。
5、运动会设精神文明奖六名、优秀组织奖三名、啦啦操奖六名
八、奖励办法
1、凡打破院纪录的运动员(队)大会发给破纪录奖。
2、获接力比赛前三名的单位,大会给予奖励。
3、获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大会给予奖励。
4、获男子、女子组团体前六名的单位,大会给予奖励。
5、获得精神文明奖的单位,大会给予奖励。
6、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大会给予奖励。
7、获得啦啦操奖的单位,大会给予奖励
九、各项规程的解释权:2013年春季田径运动会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3年春季田径运动会组委会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作者:佚名编辑:gl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