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地发挥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三级网络工作模式,建设辐射到每个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监控体系,培养和建设支具有较高自助与助人能力的学生心理委员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班级心理委员工作目标:通过朋辈互助、团体心理辅导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等,优化、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着力建设辐射到班级的心理素质拓展体系和辐射到每个学生的心理健康预警监控体系。
第二条 班级心理委员享有与其它班委会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各院系兼职心理辅导员、学生辅导员应积极支持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指导、培训。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结合班级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可通过主题班会、班级手抄报、沙龙、团体辅导等形式,普及心理健康和心理卫生知识,促进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
第五条 主动关心同学,及时听取班上同学的心理倾诉,了解同学的心理状况,开展朋辈心理辅导;与同学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烦恼的同学,并为其保密。发现在有较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要劝说或陪同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受咨询服务。
第六条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的预警工作。加强与其他班干部尤其是寝室长的联系,及时发现处在心理危机、应激状态或行为明显异常的同学,在第一-时间内向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报告,帮助并劝说或转介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具体包括:有明显的怪异行为和精神障碍;不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如持续的贪睡宿舍不上课或经常逃课;经常不明原因的离校出走或者外宿晚归;可能出现自残、自杀、杀人或实施其他过激冲动行为等。
第七条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及所在院系学生会、 心理部召开的会议,并将会议有关精神及时传达给同学。做好活动总结和记录,及时报送宣传材料到所在院系心理部和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八条 配合学校年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开展班级心理教育活动,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讲座、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并带动同学积极参加。
第九条积极撰写有 关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稿件。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十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设置。每个班级设置专职心理委员一名。第十一条班级心理委 员任用的基本标准:
1.对心理学感兴趣,了解心理健康知识。自愿为班级健康学习、快乐生活负责任。
2.在学生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乐于助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4. 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5. 热爱生活,为人乐观开朗,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6. 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7.能严格遵循心理健康教育实作中的保密原则。
第十二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选拔采用班级推荐,院系认定,学校审核、注册、培训的原则。各院系自行组织班级推荐,在班级推荐基础上确定拟定人选,然后由学校对拟定人选进行系统人职培训。
第十三条 各院系负责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对本院系心理委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考察和经验交流,对不能胜任的心理委员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培训,或及时指导班级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将班级心理委员设置和调整情况上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五条实行高年级优秀心理委 员担任大一新生第学期心理学长制度。协助该班级心理教育,并协助遴选帮带该班级心理委员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心理委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
第十七条各 院系应定期组织心理委员之间的学习交流、联谊活动,并对心理委员的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十八条 班级心理委员工作由所在院系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十月份评选“学院优秀班级心理委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